原告董**诉被告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毕**,被告韩**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14年12月10日17时许,因被告对我家房屋背后的阴沟私自改动,我上前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不但不听劝,还对我恶言相向,我回了几句嘴,被告就对我拳打脚踢,我始终不敢还手。我被殴打后,胸部疼痛难忍,遂于第二天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第9肋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板桥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不愿意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共计19185.99元(包括:医疗费6133.98元、误工费100元/天×29天=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5天=1500元、营养费50元/天×15天=750元、护理费129.53元/天×17天=2202.01元、后期治疗费35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交通费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误工费3...(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