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人,俩家房屋相邻,中间隔着一条阴沟和一条狭窄的通道。2012年,村集体动员村民修建乡村道路,由村民自行出资出工修建通道,修建到被告董**家房屋背后的通道时,被告不允许他家附近的几家修建,他认为我们几家的通道是他家的地盘。后村集体介入调解,村集体不认可被告家的说法,支持我们几家村民修路。当我家修到被告家房屋背后的通道时,为避免与被告发生争议,就停止修建,从而影响村民的通行,导致附近村民怨声载道。因为修路的事,我们俩家就产生了积怨,多年来经常发生争吵,关系一直不好。2014年12月9日,我家准备在自家门前浇灌起来的路上放置排水管道,用于我家卫生间污水的排放,被告当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次日下午16时左右,我正在门前清土,被告就手持锄头从我背后打来,打在我的腰部,等我反应过来...(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