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一审原告),男,汉族,19**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女,汉族,19**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吴**(一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住所地:漯河市淮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陈**、吴**因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一案,不服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陈**、吴**的委托代...(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