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圆通运动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圆通运动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圆通运动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朱**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石林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14年8月26日作出石劳仲案字(2014)第xxx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我公司与朱**自2012年5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理由如下,虽然原、被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但原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告,被告出工来去自由,不受我原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原告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是雇佣劳务关系。被告申请仲裁时只提交了...(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