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0)白民二初字第227号事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李*婚后起初住在其母亲刘*珍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住房内。1996年10月16日,原告与白银有色职工生活服务总公司房产管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什字街家属楼**栋**单元**号(建筑面积65.85平方米)出售给原告,价款为18307.75元,原告享有100%产权**房款全部由原告交纳,与前夫李*华共同居住,并交纳水电、卫生等费用。1999年12月7日,原告母亲刘*珍与原告...(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