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上诉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8日,鼎泰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厦公司、百鑫公司提起反诉,2012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2011)宁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做出(2013)青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11月1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鼎泰公司、广厦公司、百鑫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刘**,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上诉人百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8日,鼎泰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广厦公司赔偿鼎泰公司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3208244.37元,由百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广厦公司、百鑫公司共同向鼎泰公司交付施工备案及竣工验收资料;3、本案诉讼费由广厦公司、百鑫公司负担。广厦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鼎泰公司给付工程款2985991.02元;2、鼎泰公司支付工程建材差价880911.80...(本文书还有23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