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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尚**、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牧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3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1、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扣除由无责方承担外剩余部分我公司在较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1、在交强险无责范围的各分项内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间接损失。

    被告尚**、尚**辩称:原告主张各项损失过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请求项目如下: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病历、住院病历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3、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7张、院外购药票据1张、配眼镜票据1张;4、交通费票据26张;5、误工证明一份、工资单3份、护理证明一份、护理人员身份信息,护理人员王*杰工资单3份;6、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受伤情况。以上证据支持一下诉讼请求:医疗费10075.54元、误工费4719元、护理费3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85元、配眼镜费68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质...(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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