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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米东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4
  •  
  • 【案例概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2014年7月17日0时25分,被告人在米东区永丰南路**号院门口跟我发生口角争执之后,被告人穷凶极恶的将我打倒以后,还继续用刀、拳、脚故意将我身体损伤,当晚我被送至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中上段闭合粉碎性骨折并桡神经严重损伤、全身多处刀刺伤。我住院治疗13天,期间支付医疗费47963.05元,住院期间二人陪护,出院后全休三个月陪护一人。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不同部位各一处。我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赔偿我医疗费47963.05元、护理费2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1560元、误工费61804元、交通费340元,合计136327.05元。

    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事后感到后悔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己家庭经济也很困难,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损失。希望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0时25分,被害人王*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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