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2014年7月17日0时25分,被告人在米东区永丰南路**号院门口跟我发生口角争执之后,被告人穷凶极恶的将我打倒以后,还继续用刀、拳、脚故意将我身体损伤,当晚我被送至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中上段闭合粉碎性骨折并桡神经严重损伤、全身多处刀刺伤。我住院治疗13天,期间支付医疗费47963.05元,住院期间二人陪护,出院后全休三个月陪护一人。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不同部位各一处。我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赔偿我医疗费47963.05元、护理费2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1560元、误工费61804元、交通费340元,合计136327.05元。
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事后感到后悔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己家庭经济也很困难,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损失。希望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0时25分,被害人王*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