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年夏天,被告人王**在赌场内与一名外号叫“龙龙”的发生争执,后“龙龙”(另案处理)便纠集他人将王**砍伤。被告人王**为了报复,便伙同被告人赵*晟、赵**、郝**(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孙**(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贵州”(另案处理)、“耿某”(另案处理)、“万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钢管、砍刀、洋镐把等凶器与“军球”、“龙龙”等约定在本市海湖新区杨*寨市场附近进行互相斗殴,在斗殴中被告人王**等人将“军球”所驾驶的车辆窗户玻璃砸碎。
3.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晟、周*...(本文书还有10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