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立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郭**、被告王*及其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起诉称:赵**与王*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0月起王*向赵**借款4万元用于投资还款,后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赵**诉至法院,要求王*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赵**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被告王*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013年10月起王*开始与赵**同居,到2014年2月二人分手,从来没有过借钱的事实,王*也未收到任何款项。当时是赵**要求王*给她签个字看看,起诉后王*才知道赵**在条上添加了借款的内容。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