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清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张**到原告刘**在大竹县荷花池蔬菜、干*、水*批发门市进货,欠原告货款共计38130.6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13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未在原告处购货,原、被告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品布衣干锅店在经营期间欠原告货款26278.9元。2013年10月,原一品布衣干锅店股东将该店转让给了被告张**等人,转让后改为鸿流宣火锅店。鸿流宣火锅店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由被告张**同王...(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