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张**因与被上诉人孙**、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张**与孙**、孙**的宅基东西相邻,是祖辈遗留的老宅基,均使用多年。孙**现使用的宅基地证为1987年10月20日封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父孙*付(已故)的宅基地证,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2001)2号文件规定,1990年以前发放的宅基地证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1日起宅基地证作废。2006年至2008年间孙**在宅基地北边建院墙时,孙**、孙**以孙**、张**建院墙侵占了其必经的伙巷为由与孙**、张**多次发生纠纷。2008年4月21日孙**、张**以相邻权纠纷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封丘县人民法院以(2008)封民初字第06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孙**、张**的起诉,孙**、张**上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