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25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与被告李*系祖母与孙*关系,被告李**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与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于当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作出了(2014)商府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约定被告李**原告王**医疗、生活进行赡养。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王**仍由其6个子女轮流赡养。原告王**认为,被告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被告李*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及(2014)商府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王**的身份...(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