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厨师。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被告人王**,无业。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被告人田**(绰号小龙),无业。2009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本文书还有12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