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丁因借钱事宜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某遂到李*丁家中,用玩具枪将李*丁的头部和眼部砸伤。经鉴定,李*丁眼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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