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丽及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见面。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订婚。2012年农历三月十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九月十五,生婚内儿子孟**。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九月份因感情不和生气,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并把原告撵回娘家。原告抱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从**原告娘家叫过原告。现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2、婚生子孟**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辩称:一、被告孙**不同意与原告孟**离婚。原告...(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