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乔**、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信达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乔**、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3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乔**驾驶苏a******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出沪南公路约50米处,与原告驾驶的沪c******轻便摩托车(载乘原告之妻高顺仙)相*,造成原告夫妇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93.50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6,2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800元、律师费1,000元。请求判令上述损失由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乔**承担,被告信达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