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费用票据、住院病案、问话笔录、户口本、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宋**之受伤,万兴七公司是否有责任及宋**是否存在过错应减轻万兴七公司责任。万兴七公司在发现宋**等人挪动电缆线时,未给予及时制止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直接用手接触电缆,存有过错,应就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从宋**挪动电缆发起点看,究竟是经万兴七公司同意挪动电缆还是自行擅自挪动电缆,根据现有证据看,无法予以考量认定,在双方过错情节认定中,不予考量该因素。综上,本院认为,万兴七公司应就宋**合法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万兴公司应就万兴七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就宋**的合法损失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27056元,于法有据,该项损失予以确认;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一项,宋**可待后续治疗完结后再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护理费一项,按照其提供的护理费收据确定为1260元;误工...(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