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宣**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9月14日,原、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张**借给被告宣**人民币300万元,月息2.5%,每两个月结息一次,付款时扣留两个月利息。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便按照双方约定,从300万元中扣留15万元(头两个月利息)后,将285万元打入被告农行账户。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虽然双方口头约定每两个月结一次息,但被告自收到上述款项后,除原告扣留的第一次应结的15万元利息外,至今未付分文。2014年下半年,由于原告资金周*困难,多次催原告归还本息,被告躲着不见,故诉至法院。考虑到被告的偿还能力和国家法律规定,原告...(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