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原审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和标准是否正确。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
一、二审中,双方认可诉争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交付是整体交付,东区教学楼c的竣工时间在2006年12月20日以后,且东区教学楼c竣工后未再进行竣工验收,而是采取向河师大移交该楼内、外门钥匙的方式交付的。
二、华宇公司在二审提交的现场工程签证单显示,东区教学楼c在2009年还存在施工变更签证,对相关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宇公司以航空港公司的名义对诉争工程施工,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原审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正确。虽然诉争协议无效,但原审鉴于诉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已依据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并支付完毕,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华宇公司请求参照双方协议约定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从诉争协议无效的事由分析,双方对于诉争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对华宇公司关于诉争协议无效过错在河师...(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