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敦煌种业玛纳斯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1日、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0月21日的庭审中,原告新疆敦煌种业玛纳斯油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高**,被告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奎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1月6日,被告精河县精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委托代理人徐*、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敦煌种业玛纳斯油脂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本文书还有9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