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武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清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郭小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万隆、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平安财保武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4年1月21日13时许,袁**驾驶鄂j×××××轻型货车由余川往黄梅方向行驶,行至黄标线17公里+770米路段时,因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吴**驾驶的鄂j×××××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吴**受伤送医院急救。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鄂j×××××轻型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武穴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吴**起诉要求袁**、平安财保武穴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30.92元。
原告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吴**、袁**的身份证...(本文书还有4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