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x2,女,汉族,1943年8月**日出生,济南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退休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x3,男,汉族,1967年3月**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孙xx1因与被申请人孙xx2、孙xx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xx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仅依据孙xx2的其与孙xx**生前口头商量将北京203号房留给儿子孙xx3的陈述,就作出将上述房屋给孙xx3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