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女,1975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男,1961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陈*、李**、寇**义务帮工受害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李**、寇**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陈*与李**、寇**所在地打稻子的大包惯例,通常是车主自带机器及人工,每亩打稻子费用为180元,其中人工费每亩70元。在韦**为陈*及李**、寇**夫妇两家打稻子之前,经双方协商,韦**只出机器,陈*及李**、寇**两家合伙出人工,相互帮工,并约定在打完稻子后,陈*给付韦**30亩水稻脱粒费3000元,李**、寇**家给付韦**约21亩水稻脱粒费2000元。
2014年11月1日上午给李**、寇**家打稻子,11月2日下午及11月3日给陈*家打稻子,此三天打稻子的人员均为陈...(本文书还有5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