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10月**日生长女云甲,1997年9月**日生次女云乙,1998年9月**日生长子云丙,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云甲/云乙/云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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