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吴xx、张x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xx、张x1及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1经过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6日(农*)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2000元及金饰品18000元。之后被告张x1与原告一同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xx市,2014年6月23日,店里到货原告叫被告张x1一同帮忙,她不但不帮,反而生气,25日上午,张x1以回家为由离开原告家,并把其所有的东西都带走,后张x1不接原告电话,与原告也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与被告张x1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经介绍人调解也无法解决。故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2000元及金饰品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