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诉被告章**、江西创景、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委托代理人颜*、被告章**的委托代理人官振华,被告江西创景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诉称,2014年4月11日9时30分许,章**驾驶赣l******小型轿车由余江县城驶往余江县高速入口,途经东乡县珀干乡熊家村入口处路段时,与前方从熊家村路口驶入道路的二轮电动车(由辛**驾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余江县人民医院治疗。
本次交通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的赣l******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003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