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市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上海市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上海四极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极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了国科知鉴字第0812号《技术鉴定报告书》。2008年9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3月13日,本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讼主板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补充鉴定。鉴于原告申请撤回有关主板程序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终止补充鉴定。2009年4月9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给予原、被告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间。因和解未成,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和邹**律师、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原告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始研制开发硬件设计方案(主板版图bl2000-stb-v2、操纵盘板版图bl...(本文书还有6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