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上海元晟报关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元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雪梅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元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钱**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胡雪梅和人民陪审员王*霞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元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又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元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批量代理进口商检业务。在此期间,被告拖欠原告代理商检服务费及垫付费用共计70,47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代理事项,被告不支付代理商检服务费及垫付费用,显然已构成违约,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赔偿原告损失,故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办理商检的费用70,470元;2、被告赔偿原告以70,47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3日起到判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声明复印件(加盖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材料证明章)1份,原告称该声明是被告及被告员工在劳动仲裁时向仲裁...(本文书还有5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