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乔兰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兰朵服饰公司)诉被告桂林市聚合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鑫咨询公司)、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爱、丁建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聚合鑫咨询公司、李**、吴**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5日,被告李**与桂林漓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厂区**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李**取得位于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地块软件大厦的使用权和转租权。2013年2月28日,被告李**授权被告吴**以聚合鑫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招租。2013年7月23日,原告乔兰朵服饰公司与被告聚合鑫咨询公司签订《厂区**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聚合鑫咨询公司将位于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软件...(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