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十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在逃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证实韦某酉等人在逃。
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韦**、韦**、韦**、韦**、韦**、韦**、彭*被抓获归案,韦**、韦**、韦**经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5、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委证明四份,证实韦**、韦某酉在2003年担任山柏屯队长职务,韦**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任大良村委干部并分管民政工作,韦**、韦**分别于2008年、2011年起至案发时担任山柏屯小组长,及山柏屯**号年与肖*、覃某签订的《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书》已在大良村委存档备案等情况。
6、鹿寨镇林业站证明一份,证实山柏屯**号年与肖*、覃某签订的《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书》已在该站存档备案的情况。
7、涉案人员通话清单、电话情况,证实涉案人员的通话情况。
8、山柏村民小组负责人向鹿寨县政府部门反映汇报发包林地原因和过程情况资料,证实山柏村民小组负责人认为肖*承包涉案林地程序合法及承包金的使用情况。
9、《合同书》一份,证实赵*将其与肖*转让的林木的经营权转让给韦**。
10、鹿寨镇政府派员到山柏屯调查核实发包林地情况后给山柏屯答复,证实鹿寨镇政府认为肖*取得涉案林地的程序合法。
11、《山林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实肖*、覃某竞标林地中标后与村民小组负责人签订了合同。
12、《采割松树脂合同书》一份,证实赵*、韦**将其承包林地的采脂工作发包给刘*。
13、鹿寨镇政府派员到山柏屯调查核实发包林地情况后,向鹿寨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资料,证实鹿寨镇政府认为肖*取得涉案林地的程序合法。
14、鹿寨镇政府派员到山柏屯调查,核实发包林地情况的笔录资料,证实肖*取得涉案林地的程序。
15、承包林地界限图纸,证实涉案林地界限。
16、肖*与覃某签订的《协议书》,证实覃某将其承包的份额转让给肖*。
17、...(本文书还有7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