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认为摘录内容中第5、6、7条不属实。
根据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作有效证据采用;
2、原告提供的证据3、4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并作有效证据采用。
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原、被告未生育有小孩。婚后起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之后由于被告怀*原告有第三者,为此双方...(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