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波井屯第二村民小组持有的1942号《山界林**》的林地,位于鹿寨县寨沙镇寨沙村波井屯“金袍坳”(地名)林地三宗、“大塘”(地名)林地一宗、“六谷口”(地名)林地一宗、“砖厂”(地名)林地一宗,共六宗面积为332.4亩。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在第三人波井屯第二村民小组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期间,于2009年9月7日对林权现状进行公示。9月18日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表决作出会议决议后,形成《寨沙村波井第二村民小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当日公示林改方案。9月25日第三人波井屯第二村民小组报送《关于要求批复寨沙村民委会波井第二村民小组林改方案的请求》,鹿寨县寨沙镇政府当日批复。之后实地进行林权现场勘界图勾绘,对单位界线进行确界。10月22日制作林权现场勘界表在村屯进行公示。11月30日鹿寨县林业局就现场勘查情况、林权申请登记表公示。2011年1月20日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波井屯第二村民小组发放1942号《山界林**》。此次林改,被告鹿寨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波井屯第二...(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