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5曰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型钢材,并约定了钢材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发生纠纷时由柳*法院管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总计重量930.4吨,总计价值4164350.53元的钢材,但被告至今都未依约支付货款,已严重违约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及合同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本金并依照合同约定在逾期付款期间按每天每吨4元赔偿违约金的责任。为维护...(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