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医疗费收据;2、陈**诊断证明;3、陈**入院出院记录;4、陈**ct检查报告单;5、陈**x线检查报告6、陈**医院费用小项统计;7、陈**诊断报告;8、陈**户籍资料;9、陈**鉴定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发票;10、李*身份证明;11、陈**鉴定书;12、陈**鉴定书;13、陈**、陈**垫付8000元医药费用证明。
原告陈**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
陈**、李*、保险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陈**医疗费收据;3、陈**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医院费用小项统计表;4、诊断报告;5、陈**交通费;6、鉴定书。
原告陈**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
陈**户籍证明;2、保险公司主体资格证明;3、李*身份证明;4、陈**医疗费收据;5、陈**诊断证明;6、陈**入院出院记录;7、陈**ct报告单;8、陈**x光检查报告;9、陈**费用小项统计;10、陈**诊断报告;11、陈**二次鉴定票据;12、陈**交通事故认定书;13、陈**手机损坏证明。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依法在三责险和交强险中承担责任;2、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了5000元;3、三原告均未构残,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4、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三原告的各项损失标准...(本文书还有5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