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明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110案件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月6日15时许,马**报警称其妻子马某甲被人杀死。马明于2014年1月6日17时12分拨打“110”电话投案。
2.银川市公安局银公(刑)勘(2014)*****************01000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1)案发现场情况。(2)复堪现场时,双扇推拉窗呈关闭状,窗框上的半圆形锁扣呈开启状,阳台上未见明显异常。(3)从现场洗衣机里提取绿色围巾一条。同时提取马**左右手指擦拭物,右前胸部抓痕擦拭物,耳垂血。经鉴定,送检绿色围巾上血斑为马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绿色围巾上三处脱落细胞粘取物,其中两处检出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马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其余一处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为...(本文书还有3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