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柯占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3)刑一复****号刑事裁定,裁定不核准本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吴**,审阅书面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和被害人李*甲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并按照回族的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租住在中宁县马某甲家。期间,吴**因生活矛盾多次打骂李*甲。2012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再次与李*甲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吴**先后拿折叠单刃刀和家中的菜刀,朝李*甲面部、颈部、项*、胸腹部等处刺、砍,致李*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甲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颈部,致双侧颈总动、静脉断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吴**杀人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李*甲在被杀害前曾经激烈反抗,锐器致吴**右颞部、双手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吴**损伤程度...(本文书还有5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