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侯**。
原告张**诉被告郑州安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货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为查明案情,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3日经原告申请,追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侯**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通知了其他诉讼参与人。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安安货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蒋**、被告中银保险委托代理人段**及被告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9日0时许,张彦文驾驶豫g×××××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107国道682公里+100米处,与杨*军驾驶的豫a×××××号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相*,造成张彦文和杨*军死亡、豫g×××××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乘车人张**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被紧急送往解放军第371医院进行抢救,后又转院至郑州一附院治疗,现仍在治疗中。上述事故由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新公交证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另被告车辆豫a×××××号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在人保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伤者乘坐的车辆豫g×××××在中银保险处投保有车上人员险等险种,侯**是本案事故车辆豫a×××××号解放牌重型箱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各方在事故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更换假肢安装费、假肢维修费、维修及更换假肢的交通费、食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及责任认定情况;②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共5份,③医疗费票据14份,费用清单一套,④病历2套,综合证明原告伤情、治疗经过、住院期间护理情况,及所花医疗费共计515341.6元;⑤护理人员张善利、张习云身份证各一份,张习云工资表三张及误工...(本文书还有8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