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李兵、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7日,周*东驾驶由周*东、李兵所有的登记车主为四川虹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川s******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213线大坝支线检修公司门口1km+480m下坡急弯处刹车失灵侧翻,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明驾驶的甘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将坐在客车上的原告致伤,原告在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住院治疗费56559.10元,门诊票据4张费用2254.1元,医院诊断为:1、颈7椎体爆裂性骨折;2、寰椎骨折;3、脊髓损伤(不全瘫,d级);4、左侧颧骨弓骨折。出院遗嘱:1、出院带药:无;2、建议保持伤口清洁,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定期复查;3复查时间2个月。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公交认字(2011)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2月7日,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伤残程度评定为ⅶ(七)级。另悉,上述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购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实行连带赔偿...(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