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男,1982年4月**日出生。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许*在原审法院诉称:龚**系许*的雇主黄×的表弟,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6月18日,许*一直在雇主黄×家从事家政工作,月薪4160元。2012年3月6日,龚**和爱人唐×到黄×的公司工作,并居住在黄×家里。2013年5月6日晚7:30左右,许*因家庭琐事与龚**的爱人唐×发生争吵,龚**突然冲过来用塑料凳子、儿童滑板殴打许*,还到厨房里拿刀想砍许*,最后被黄×的爱人郭×拦住。龚**的殴打行为造成许*的头上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擦伤,右手臂肿胀。许*向亚运村派出所报案,龚**承认了对许*进行殴打的事实,警方建议协商解决。后黄×替龚**支付了大约1400元的医疗费,后续的医疗...(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