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现被羁押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秦*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敏娟担任记录。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为人处事不同,特别是被告好赌成性,屡教不改,前些时间因赌博欠高利,又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户口簿,证明子女情况;3、结婚登记表...(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