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正一至四组因诉鹿寨县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争议地位于平山镇龙婆村大正屯西南面的公光弄一带,四至范围为:东由469.0米高程岭顶沿岭脊往东南方向经394.9米高程岭顶后过山坳小路上至469.5米高程西面l60米处岭顶,再往南过坳上至438.5米高程,后沿岭脊经373.5米高程岭顶至526.5米高程东南面230米处岭顶为界;南由526.5米高程东南面230米处岭顶往西北沿岭脊经526.5米高程岭顶至502.5米高程岭顶为界;西由502.5高程岭顶往西北方向下至水弄口,再由水弄口直上437.0米高程岭顶,转往北至502.3米高程岭顶为界;北由502.3米高程岭顶往东下至486.0米高程岭顶南面160米处岭脊,转往南至368.0米高程岭顶,再往东接东面起点止。争议地总面积1246亩。自解放以来,县级人民政府未对争议地进行过权属确定,现争议地内均为杂草及灌木,无人工种植作物。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期间,争议双方均在争议地内有过经营种植行为。龙**、二组自上世纪60年代起至80年代止...(本文书还有5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