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盛**,系曾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医药费34338.41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2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82...(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