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8日,原告王**与商丘市恒兴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依法取得位于夏邑县东二环路中段进修学校家属院房产一套,该房产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原房产所有权人郭枫到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事宜,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人员以原始档案丢失为由拒绝办理。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对土地证变更登记于原告名下属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