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华益公司)、陈**、忤国英、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了原告起诉。依法由审判员周*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3日被告刘*到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华益公司、陈**、忤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9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华益公司、陈**、忤国英、刘*共计价值300万元财产(已查封了被告陈**所有的鄂f8m5x号宝马轿车一辆、被告刘*所有的鄂f******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被告华益公司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城东大道院内的二处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陈**及华益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二个月。后又自2014年3月12日起延续六个月。2014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同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分别出具了四张借条。被告刘**2013年11月27日借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被告徐**对另外200万元提供了担保。现被告借款250万元早已到期,但被告陈**、忤国英、华益公司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为此特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为...(本文书还有6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