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文云预谋将张文云经管的祝楼乡新庄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抵理财任务。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文云利用其主管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存放祝楼乡新庄村征地补偿款的户名为张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将该账户上的1630000元转存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的个人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财富日升"进行理财,2011年1月4日将挪用的1630000元全部归还,并获得收益200.97元。被告人吴*某将这200.97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与被告人张文云预谋将张文云管理的祝楼乡财税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对公账户上的征地补偿款等公款,转存到张文云个人账户上,商定由吴*帮被告人张文云购买基金理财产品。2011年3月24日吴*某为张文云开设一个基金理财账户,之后张文云将存有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存折交给吴*某,并将密码告诉吴*某。2011年3月24日吴*某用该账户上1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当日再用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2011年3月25日用该账户上的1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再次购买100万元...(本文书还有5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