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与被告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喻*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顾**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2013年2月16日前归还,被告张**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顾*未能按约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顾*立即归还原告所借款项20000元及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顾*、张进喜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顾**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夏**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