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该申请冻结被告关**、董**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借款本金确切的数额;二、案涉借款利率及还息数额;三、被告方应偿还原告的合理本金及利息。
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其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系190000元,余款50000元系利息,被告辩解借款本金系140000元,余款100000元系利息。对此争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如下:1、依据原、被告的陈述,三张借据均系借贷行为发生之后,由被告方签名确认,且金额为180000元的借据系因被告方未能按月偿还利息后经双方协商给原告出具的;被告方无据佐证出具涉案借条不是被告方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提供反驳证据否认借贷事实,且原告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原告陈述的涉案50000元的现金出借方式亦符合被告认可的有关100000元借款、40000元借款均是原告向案外人筹集资金后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交易习惯,故涉案三张借条应系原...(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