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的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辉县市辖区内除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的所有质量、标准、计量等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的查处。被告人王**于2011年3月任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副队长兼二中队中队长,被告人任某某于2012年3月到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二中队工作,二中队负责辉县市孟*镇、常村镇等10个乡镇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011年以来,新乡市豫辉黄河建材有限公司长期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销售水泥。2012年6月4日,被告人王**、任某某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新乡市豫辉黄河建材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销售水泥,在该公司水泥仓中当场查处散装水泥90吨。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王**、任某某作为案件承办人,在没有依法调取该公司生产销售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未对该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对该公司无证违法生产水泥100吨(已销售1...(本文书还有3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