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原审被告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4)土左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张**,被上诉人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原审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巨力公司与王**于2013年8月6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巨力公司将位于土左旗沙儿沁乡呼市如意工业新区的生产厂的围墙、门卫室及1#、6#车间基础柱施工包给王**,巨力公司负责材料,王**组织工人施工,约定工期为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2013年9月13日王**所承建上述围墙在施工过程中倒塌,经鉴定该倒塌围墙工程造价149205元,拆除费用19645元。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王**、田**共同向巨力公司支付...(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